监管动态 企业 辽宁省
案件名称 | 大连美烁药业有限公司在化妆品备案时未提交功能宣称摘要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药监(稽二)罚〔2023〕5号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大连美烁药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11MA11BUTT39 |
法定代表人 | 韩广文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2022年底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备案系统提交了缇泉胶原蛋白智妍面霜(辽G妆网备字2023000122)及美珂帕丝菁纯保湿水(辽G妆网备字2023000142),未同时提交功效宣称依据摘要内容。核查当日,由该公司人员当场补充填报。截止案发时,该产品并未生产。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万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3-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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