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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30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吉祥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039419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卫东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308号
当事人:广州市吉祥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49Q32;
注册资本:壹拾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8年03月21日;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大道南1号2栋14号;
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销售了1盒“氧氟沙星滴耳液”,上述药品为处方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者的处方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计算机销售系统内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13时18分销售了1盒“氧氟沙星滴耳液”(规格:8ml/支/盒,国药准字H20083321,产品批号:20221006,生产企业:武汉诺安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药品均为处方药,当事人现场表示没有查看留存购药人员的处方单,不能提供购药人员的处方单。当事人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2、2023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上述销售处方药销售小票复印件1张;3、2023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当事人提供的药品“氧氟沙星滴耳液”的购进单据1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
2023年5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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