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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0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锦辰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18523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阮仕兵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03号
当事人:广东锦辰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NA8X1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29号金富大厦509房
法定代表人:阮仕兵
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函((临)市监涌函字[2022]3号)后,于2022年7月26日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29号金富大厦202房的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承认销售过“锦辰24小时呵护液[泡沫型]”,“锦辰私护苦参喷雾”两个产品,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企业为广州玟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但广州玟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否认其为当事人生产过上述产品。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行为,我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前员工刘某私自联系其他化妆品生产企业制作和使用标示广州玟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包装盒生产了“锦辰24小时呵护液[泡沫型]”“锦辰私护苦参喷雾”两个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4月2日收到上述产品各100盒并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被委托方:广州玟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南业八横路24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082,祛味止痒、持久抑菌,消炎、灭菌、除臭、抗病菌一步到位”等字样,广州玟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该公司的证照信息,我局依法认定上述产品是假冒许可证标号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经查,当事人聘用的业务员刘某已于2022年5月离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王某不能确认为其加工生产上述化妆品的生产企业相关情况,从现有证据我局不能认定上述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
另,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锦辰24小时呵护液[泡沫型]”,“锦辰私护苦参喷雾”化妆品尚未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的备案资质,因此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化妆品为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经核实,当事人以11.9元/盒销售了“锦辰24小时呵护液[泡沫型]”100盒,以11.9元/盒销售了“锦辰私护苦参喷雾”100盒,生产的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出去,没有库存,且使用或销售时均为无记名消费产品无法召回,故涉案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380元、违法所得为2380元。
鉴于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及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的行为存在牵连吸收关系,适用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并案处理,按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从轻处罚。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42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收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
二、罚款11000元;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11000元;
当事人销售产品标签含有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
三、罚款3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53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假冒他人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化妆品的行为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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