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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2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凤和分店 |
注册号 | 44000000008509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子龙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211号
当事人: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凤和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062319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
负责人:王子龙;
成立日期:2003年06月16日;
营业期限:2003年06月16日至长期;
营业场所: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村鹭江直街新西区三巷1号;
经营范围:批发业。
2022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村鹭江直街新西区三巷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陈列“胃肠道用药 肝胆用药”的货柜上摆放有待售的 “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品牌:整肠生;厂家: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规格:6粒/板/盒,每粒0.25克;产品批号:201910212;有效期至:2022.03;生产日期:2019.10.18)1盒,已超过有效期。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扣押,并于2022年4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村鹭江直街新西区三巷1号的经营场所对外从事药品零售的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9日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陈列“胃肠道用药 肝胆用药”的货柜上摆放有待售的“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品牌:整肠生;厂家: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规格:6粒/板/盒,每粒0.25克;产品批号:201910212;有效期至:2022.03;生产日期:2019.10.18),数量为1盒,标价为19元/盒,已超过有效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为1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相片、对当事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村鹭江直街新西区三巷1号的经营场所对外从事药品零售的经营活动,且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事实;
(三)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相片、暂扣的物品、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购销记录、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红明确认属实。
2022年9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穗海市监罚听告〔2022〕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出了听证要求,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当事人在听证期间提出了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涉案药品是其员工自己购买的自用药品,误放置柜台,此事因药店工作人员自查力度不够所导致。
2.其属于乙类药店,销售范围受限,利益也紧紧相关,受疫情影响,加上疫情封控,微薄收入无法养活家里的老人和正在读初中的学生,巨额罚款无法承担。
本局综合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
1.关于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当事人认为涉案药品为自用药品,并非用于销售,根据调查,2022年4月9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其陈列“胃肠道用药 肝胆用药”的货柜上摆放摆放着“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品牌:整肠生;厂家: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规格:6粒/板/盒,每粒0.25克;产品批号:201910212;有效期至:2022.03;生产日期:2019.10.18)标价为19元/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待售的超过有效期的“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为劣药,当事人未将上述劣药进行标记或提示,且张贴价格标签陈列在销售货柜上对外销售,应视为有违法销售劣药的行为,该违法销售劣药的行为不以是否实际售出为构成要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认为当事人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2.关于处罚裁量是否合适的问题,当事人称受疫情影响,加上疫情封控,微薄收入无法养活家里的老人和正在读初中的学生,巨额罚款无法承担。本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疫情影响、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较少、念及当事人乃初犯等因素,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罚款100000元,并没收“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品牌:整肠生;厂家: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规格:6粒/板/盒,每粒0.25克;产品批号:201910212;有效期至:2022.03;生产日期:2019.10.18)1盒。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无法查实来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重复没收及另处罚款,裁量适当。
本局依法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情节适当。
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情形,属于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品牌:整肠生;厂家: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规格:6粒/板/盒,每粒0.25克;产品批号:201910212;有效期至:2022.03;生产日期:2019.10.18)1盒;
(二)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无法查实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重复没收及另处罚款。
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 无法查实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品牌:整肠生;厂家: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规格:6粒/板/盒,每粒0.25克;产品批号:201910212;有效期至:2022.03;生产日期:2019.10.18)1盒;
(三)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凤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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