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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9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7371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水兴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93号
当事人: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6398587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北街东三巷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水兴
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北街东三巷1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的沐浴露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24日生产“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批号:AOAN/01/24)100瓶,当事人检验消耗1瓶,留样3瓶,另有3瓶免费提供给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当事人对外销售上述产品93瓶,每瓶售价5.6元,销售金额为520.8元。当事人自述称上述销售的产品已无法召回。
上述“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批号:AOAN/01/24)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检验结果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上述“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广州市雨漫化妆品有限公司 出品”等字样,经核实,广州市雨漫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上并非该产品出品方,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广州市雨漫化妆品有限公司 出品”等内容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留样的3瓶上述“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已被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扣押,我局将留样的产品、当事人检验消耗的产品及免费提供检验的产品共计7瓶计入货值,但不计入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60元(100瓶×5.6元/瓶=560元),违法所得为52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生产记录复印件、发货单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等情况。
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75005),证明涉案产品属当事人自有品牌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5、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A11822),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产品(批号:AOAN/01/24)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或从重处罚等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2项“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规定的裁量情节,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所指的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20.8元;
三、罚款23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7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20.8元;
三、罚款40000元。
(罚没款合计为40520.8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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