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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21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305795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倪红艳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210号
当事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2004785P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9号1801自编03房、1901自编05房
法定代表人:倪红艳
经营范围:批发业
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通过微信公众号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微信号为gh-c7aa0d890db8,认证主体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广告。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已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2004785P)、《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AA0201359)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401040256198),从事药品、食品、医疗器械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微信号为gh-c7aa0d890db8,认证主体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具体事实如下: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1月5日和2021年7月29日在《白云山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白云山金戈优点 与原研品等效 高性价比 ”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生产的名称为“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处方药。
当事人于2022年8月6日在《人血白蛋白丨同路生物》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产品特点 1.产品质量稳定、安全性高;2.低PKA值、高纯度、铝离子含量低;3.常温保存,运输、使用方便。”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人血白蛋白”的处方药。
当事人于2022年8月5日在《人血白蛋白10g丨郑州莱士》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白蛋白的作用机制 郑州莱士人血白蛋白的主要功效 莱士产品的优势”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人血白蛋白”的处方药。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在《同路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丨强效中和 安全防治》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同路HTIG破伤风抗体效价更高,疗效更佳,安全性更好”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的处方药。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在《安达芬重组人干扰素α2b栓》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特有机制 逆转HPV致癌风险”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重组人干扰素α2b栓”的处方药。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9日在《同路生物5gIVIG静丙在生殖科的作用丨抗体多样 安全有效》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同路IVIG抗体多样性好,临床疗效确切,产品纯度高,安全性好”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的处方药。
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相关广告费用无法进行具体区分及单独计算,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另外,因当事人通过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获利无法具体区分和单独计算,故违法行为所涉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当事人名称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截图。
证据4、现场检查照片7张。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证据6、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相关统计资料。
本局于2023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3年2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2023年2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认为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为批发业,不存在零售业务,没有必要通过公众号做处方药的广告或销售,希望可以减免处罚或减免部分处罚。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认为作出的原处罚建议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定性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本局决定维持原处理建议。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均为其在售商品。当事人以微信公众号为媒介,介绍自己推销的药品,其行为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理。
当事人通过名称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微信号为gh-c7aa0d890db8,认证主体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已删除违法广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并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10000元。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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