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湖南省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药监药罚〔2022〕57号 |
当事人 | 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006639876279 |
法定代表人 | 刘铁立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处10万元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4月14日 |
备注 | -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2〕57号
当事人: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006639876279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生态产业园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刘铁立
2022年7月21日,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后,移送案件线索及附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报告显示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淫羊藿(批号:20080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2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6日生产了批号为200801的淫羊藿569kg。截止调查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65~223元/kg,销售总金额61210.00元。当事人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当事人《销售清单》打印件15张、《批号200801淫羊藿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销售流向表打印件1页、当事人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批号200801淫羊藿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210633)原件1份,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00801淫羊藿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淫羊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5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据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10万元罚款。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