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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药监药罚〔2023〕5号 |
当事人 | 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4230925813905 |
经营者 | 刘洪亮 |
违法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批号22072320杜仲(盐杜仲)34kg; 2.没收违法所得2445.70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2445.7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4月25日 |
备注 | -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3〕5号
当事人: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4230925813905
住所(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
2022年12月5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核查的函》(桂药监函〔2022〕704号)及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杜仲(盐杜仲)(批号:22072320)【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杜仲(盐杜仲)应为劣药。2022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验。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生产了批号为22072320杜仲(盐杜仲)112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7.8~34元/kg,销售总金额3582.6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34kg。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杜仲(盐杜仲)的违法所得为2445.70元,货值金额为358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销货清单》打印件5张、《批号22072320杜仲(盐杜仲)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你公司批号为22072320杜仲(盐杜仲)销售流向表打印件2页、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22072320杜仲(盐杜仲)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YP2022CJ3616),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2072320杜仲(盐杜仲)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5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22072320杜仲(盐杜仲)34kg;
2.没收违法所得2445.70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2445.7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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