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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药监药罚〔2023〕2号 |
当事人 | 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21748363223X |
经营者 | 邓智华 |
违法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9418.06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2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39418.06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4月25日 |
备注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3〕2号
当事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748363223X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廉桥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智华
2022年8月25日,本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当归相关线索的函》及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当归(批号:211003)【检查】33类禁用农药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当归应为劣药。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验,2022年12月30日,收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检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生产了批号为211003当归465.50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67~86元/kg,销售总金额39418.06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当归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39418.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6张、《批号211003当归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你公司批号为211003当归销售流向表打印件16页、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211003当归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2022CZY0141),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2022A12416),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11003当归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2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418.06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2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39418.06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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