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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4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第六分店 |
注册号 | 44011100079397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温燕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45号
当事人: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第六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08632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科甲南街93号102房
企业负责人:温燕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在2015年5月19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当事人用刘某的初级中药师证(粤初职证字第1300105046053K号,刘珊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经2013年度广东省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中药学资格。特发此证。发证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证时间:2014年4月27日)备案在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第六分店。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我局提交变更并换证的申请许可资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资料,聘任刘某为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第六分店的处方审核员,2015年9月7日通过我局审核,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02010227,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7日);2017年10月11日当事人又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许可资料,申请把刘某从处方审核员变更为质量负责人。2020年9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到期换发申请,2020年9月22日我局通过审核,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B02010227,有效期至2025年09月22日)。2023年1月4日当事人又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许可资料,申请把质量负责人从刘某变更为陈某。2023年1月11日我局通过审核,向当事人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B02010227)。
经查证,当事人的曾经处方审核员、质量负责人刘某供述自己未参加过2013年度广东省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称2015年初把初级药师评审资料寄给中介,大概2015年4月领取的原持有的初级中药师证(粤初职证字第1300105046053K号),当时中介说评审就可以,不用考试。
我局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关于后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对刘某的调查、刘某供述的未参加过2013年度广东省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证时间(2015年4月份)与发证时间(2014年4月27日)不一致,经综上所查,证实刘某的初级中药师证为虚假的药学资格证书。由于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6月、2017年10月、2020年9月向我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证、换证和变更材料中均包含刘某的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1000105135584K号)复印件、备案凭证、个人声明等资料而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直至2023年1月11日,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B02010227),将质量负责人由刘某变更为陈某。因此,当事人在2015年6月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复函、刘某的初级中药师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1300105046053K号)、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370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刘珊在担任处方审核员、质量负责人期间未发过生命安全事故,也未接到售卖药品相关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于2023年1月向我局提交换证并变更许可资料,将质量负责人由刘珊变更为陈玉桃,2023年1月11日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B02010227),已改正违法行动。以上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因当事人现持有的2023年1月11日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B02010227),是用陈某考取的执业药师证注册在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第六分店,并重新提交换证及变更的许可资料所取得的,不撤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给予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的处罚。
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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