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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4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白云区柏仁医药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90514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雄飞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44号
当事人:广州白云区柏仁医药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R92X5E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东28号之2 101-102铺
法定代表人:孙雄飞
2022年11月17日,我局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提供的线索,发现广州白云区柏仁医药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9日经我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申请表》、《承诺书》、《药师从业风险告知书》、《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身份证复印件(后定成)、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01005015423H号)复印件、备案凭证(后定成)等资料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0年11月30日,经我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DB02018126,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后定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和对后定成的调查,后定成的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01005015423H号)涉嫌虚假。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包含后定成的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01005015423H号)复印件、备案凭证。因此,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DB02018126)复印件、当事人2020年行政许可档案、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01005015423H号)复印件、《关于后定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等资料。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2023年5月5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称其已于2023年3月20日完成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质量负责人由后某变更为孙某,后某不再负责当事人相关业务。向我局申请保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经营期间未发现;后定成在担任企业质量负责人期间未收到发生生命安全事故的反馈和报告,也未接到有关违法经营药品的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以上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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