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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53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科洁(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74296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贾晓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36号
当事人:科洁(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81F6G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千家围街147号101厂
法定代表人:贾晓伟
根据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间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太太爱选保湿滋润洗手液(玫瑰)”(批号:KJ2025/03/20、规格:500ml)3瓶、“太太爱选水润呵护洗手液(薰衣草)”(批号:KJ2024/05/06、规格:500ml)3瓶、“太太爱选温和洁净洗手液(芦荟)”(批号:KJ2024/06/15、规格:500ml)3瓶、“太太爱选保湿滋润洗手液(玫瑰)”(批号:KJ2025/06/21、规格:500ml)3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查,上述产品也未经备案并已出库销售,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相关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备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我局遂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并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生产经营洗衣液产品,其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共生产“太太爱选保湿滋润洗手液(玫瑰)”(批号:KJ2025/03/20、规格:500ml)723瓶、“太太爱选水润呵护洗手液(薰衣草)”(批号:KJ2024/05/06、规格:500ml)963瓶、“太太爱选温和洁净洗手液(芦荟)”(批号:KJ2024/06/15、规格:500ml)963瓶、“太太爱选保湿滋润洗手液(玫瑰)”(批号:KJ2025/06/21、规格:500ml)1323瓶,除每批次留样3瓶其余都售出,销售价格都是2.2元/瓶。当事人提供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没有专用的工具、设备,原料和包材已经全部用完,现场没有剩余的包装物料。我局认定上述产品涉案货值金额(723+963+963+1323)×2.2=8738.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7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商标注册证、使用授权材料等。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太太爱选保湿滋润洗手液(玫瑰)”(批号:KJ2025/03/20、规格:500ml)3瓶、“太太爱选水润呵护洗手液(薰衣草)”(批号:KJ2024/05/06、规格:500ml)3瓶、“太太爱选温和洁净洗手液(芦荟)”(批号:KJ2024/06/15、规格:500ml)3瓶、“太太爱选保湿滋润洗手液(玫瑰)”(批号:KJ2025/06/21、规格:500ml)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8712元;
三、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合计6871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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