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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药监处罚〔2022〕24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浙江卓妍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章珍菊 |
执法部门: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2-12-16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处罚〔2022〕24号;
案件名称:浙江卓妍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卓妍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章珍菊;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生产涉案产品1920瓶,并以9.8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8816元,案发后召回1656瓶。综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81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587.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87.2元人民币,没收卓妍老姜王滋养洗发露(批号:Z22B25A)1656瓶;
2.并处罚款9408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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