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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24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花都区惠仁堂药店 |
注册号 | 44012100035606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红梅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242号
当事人:广州花都区惠仁堂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E5T1X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28号朗悦君廷商铺58号整套(部位: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红梅
本局于2022年4月22日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储物柜内存放有仁和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949,规格:5mg * 21片装,批号:2111011)220盒,该药品为处方药。在当事人的零售药店管理系统中未发现该批药品的入库、销售记录。当事人提供了编号为Xsb20220413009483的《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该单据经核查为伪造单据。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批药品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涉案药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本品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5022020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仁和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949,规格:5mg * 21片装)的平均单价约为30.89元,当事人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6795.8元,当事人未销售涉案药品,无违法所得。
本局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
1.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2份;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
3.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吴长河的询问笔录3份;
4.对当事人员工张元波的询问笔录1份;
5.证据提取单8张;
6.现场照片7张;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9.吴红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授权委托书》2份;
11.吴长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函》(武新市监复函字〔2022〕42号)及其附件1份;
13.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2022DHZ003、2022DHZ0034)2份;
14.检查广东英达尔药业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1份;
15.仁和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949,规格:5mg * 21片装)销售记录电子数据1份。
证据1由吴长河签名确认,证据2-11由吴长河或张元波签名及当事人盖章确认,证据12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据13由执法人员查询打印,证据14由广东英达尔药业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据15由当事人通过现场笔录确认。
2023年2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听告〔2023〕39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023年3月14日,本案召开听证会。当事人认为其购进的药品虽然不能提供有效进货单据,但该药品并未售出,且为正品,未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表示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希望考虑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免予处罚。我局认为:通过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案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我局决定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此,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因其购进的药品为正品且合格,未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仁和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2111011)190盒,罚款10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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