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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22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常青藤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0531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同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225号
当事人:广州常青藤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940374XH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迎春路18号三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同新
本局于2022年8月16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生产记录制度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在化妆品万物秀八重玻尿酸次抛精华液(批号:H0628B1,限制使用日期:20250627)过程中,未及时、完整制作和保存生产记录;二、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存放冻干粉及溶媒、冻干眼膜(铝塑包装),部分产品已过期,未能提供入库记录;三、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未能提供关键原料“三肽-1铜”供应商的审核记录;当事人生产“见素子逆龄美肌冻干粉+溶媒液”(批号:20210916)的记录显示灌装数量(2845支,474套),销售记录为466套,留样1套,未能追溯余数7套的去向。
本局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
1.现场笔录1份;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3.现场照片4张;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
5.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份;
6.陈同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1份;
8.陈安逸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各1份;
10.《整改报告》及附件;
11.《情况说明》;
12.《检验报告》(编号:2022A09120);
13.《关于“三肽-1”原料样品情况说明的函》。
证据1—11由当事人盖章确认,12、13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盖章确认。
2023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112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交了情况说明,表示认识到错误与不足,将积极整改,并表示因公司受3年疫情影响较大,目前在转型困难期,请求从轻处罚。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原裁量合理,决定维持原拟处罚金额。
据此,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及时、完整制作和保存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将过期化妆品与未过期化妆品混合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贮存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入库记录、供应商的审核记录、完整的产品销售或留样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积极整改,未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危害,但因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整改,未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危害,但因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积极整改,未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危害,但因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处以警告。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我局决定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
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理:处以警告,并处4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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