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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21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联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89530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健恒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4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21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市联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0PMR3B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大道331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何健恒
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收到由国抽系统转来线索,广州市联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规格:750mL,生产日期:20211125)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由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BHZ202200790)显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下,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2: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成品仓库中没有被抽检产品的同类产品,留样室有1瓶该批次被检产品的留样。当事人承认被检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的,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1月3日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上述“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规格:750mL,生产日期:20211125)19瓶,我局于2023年1月3日以穗花市监执2扣字[2023]0103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依法对召回的化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住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大道331号101铺,已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0PMR3B)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287),主要生产洗发、沐浴类化妆品。
“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规格:750mL)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3029),生产企业为广州市联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为实际生产企业。
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根据订单投料生产“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规格:750mL,生产日期:20211125)205瓶。2021年12月6日,该批产品出库200瓶,每瓶售价7.8元,其余1瓶用于留样、4瓶自检消耗完毕。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1月3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召回该批次化妆品19瓶。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599元,违法所得为1411.8元。
另查明,“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规格:750mL,生产日期:20211125)上市销售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首次取得该产品普通化妆品备案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未在上市销售前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构成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实际上市销售的数量为181瓶,上市销售的价格为7.8元/瓶,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上市销售不合格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411.8元,违法所得为141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普通化妆品的生产批记录、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销售单据、召回不合格产品后执法人员开具的《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3.2022年11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4.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的质量负责人黄荣坚受公司委托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1份;
5.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BHZ202200790);
6.被检产品“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的备案信息1份和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
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2023年3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1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第一,其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该批次产品生产量少,危害后果轻微,其已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并对生产技术、规范进行整改;第二,其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危害轻微,已组织公司内部自查,及时改正,综上,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在明知普通化妆品未备案的情况下,对前述涉案产品进行上市销售,二是对生产环节原料查验不严、生产过程控制不规范,导致产品防腐剂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不符合技术规范。当事人在我局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产品数量较少。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已在调查认定的事实中予以认定、在自由裁量中予以考虑,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上市销售“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规格:750mL,生产日期:20211125)的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首次取得该产品普通化妆品备案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取得备案普通化妆品“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规格:750mL,生产日期:20211125)的货值金额为1411.8元,违法所得为1411.8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规格:750mL,生产日期:20211125)19瓶;2、没收违法所得1411.8元;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生产的“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规格:750mL,生产日期:20211125)经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2: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规格:750mL,生产日期:20211125)货值金额为为1599元,违法所得为1411.8元。该违法所得已经前述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没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对其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保湿护发霜”(规格:750mL,生产日期:20211125)19瓶;2、没收违法所得1411.8元;3、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1411.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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