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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黄市监处罚〔2023〕3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痘无痕美容店 |
注册号 | 44011260262344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高明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1号
当事人:广州嫒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304653115Y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86号403房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2022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问题化妆品线索的函》(西市监函【2022】31号)((附件:《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通报我局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化妆品经营环节进行监督抽检,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后发现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产品外包装标注 净含量:13g+13g,委托方:广州嫒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64,粤G妆网备字2020103993,生产批号:88210621-1,限期使用日期:2024/06/20。)检验结论为检测结果与标签标识不一致,检出标签标识未标识的成分: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详见《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86号403房的广州嫒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53115Y)备查。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2〕006号)((附件:《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经当事人确认,该公司确有销售过上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中对应名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对上述报告中监督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室、成品仓库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放有《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中对应名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据当事人所述,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均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委托加工合同、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5月09日与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加工生产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2021年06月15日,当事人电话通知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委托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给当事人生产一个批次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300盒,单价是人民币10元/盒,2021年06月21日,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2021年07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将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300盒送货至当事人。
2021年07月15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86盒销售给广西千色名妆陈某某,销售单价是18元/盒;2021年07月21日,84盒销售给黑龙江美之屋徐某,销售单价是18元/盒;2021年07月29日,130盒销售给陕西榆林乔某某,销售单价是18元/盒,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300盒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依据《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显示,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产品外包装标注 经含量:13g+13g,委托方:广州嫒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64,粤G妆网备字2020103993,生产批号:88210621-1,限期使用日期:2024/06/20。)化妆品被抽检出含有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成分,其中,二苯酮-3含量具体数值为1%,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含量具体数值为7%,产品外包装上“产品成分”并未标注含有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成分,且上述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103993)上“成分”中也不含有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成分,经审核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为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29日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4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移送问题化妆品线索的函》(西市监函【2022】31号)、《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2〕006号)((附件:《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3.现场笔录(2022年10月26日);4.询问笔录(2022年12月07日);5.委托加工合同、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进货单据、销售记录;6.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7.现场照片(3张)。
我局于2023年0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4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该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3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84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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