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云南省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告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
二、报告时限
首次报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24时止。
变更报告:企业网络销售活动发生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
三、报告方式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按照操作指引(见附件)登陆云南省经营企业监管平台(企业端)完成报告工作,并将系统生成的报告信息表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办法》和《公告》等相关文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提升依法经营意识。
(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守住药品质量安全底线。
(三)本次报告为摸底调查,未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也应进行企业主体信息填报。
附件: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销售报告工作报告流程(2023年第2号公告附件).docx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显赫,0871-683967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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