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上海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42号 |
案件名称 | 松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松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MA1HQA0M3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JOHNCHEN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13日,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 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进行抽样。经检验,检出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检验报告编号:HZPCY20220026)。2022 年 7月 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 经查,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 粉白LC1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254685),备案人(生产企业)为美缤纷品牌贸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为实际生产企业。上述产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中不含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2021年7月,当事人受托生产并出库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 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7920瓶。2022年7月至8月,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113瓶。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3193.6元(7920×16×1.13)。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4912元(7807×16)。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859161.6元),没收违法所得(124912元),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机构代码:20200510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42号
当事人:松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QA0M32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芝云路168号7幢1层B区、2层、3层
法定代表人:JOHN CHEN
2022年4月13日,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进行抽样。经检验,检出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检验报告编号:HZPCY20220026)。2022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粉白LC1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9254685,备案人(生产企业)为美缤纷品牌贸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为实际生产企业,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中不含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2021年7月,当事人受托生产并出库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7920瓶。2022年7月至8月,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113瓶。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3193.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4912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检验报告、批生产记录、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出库单、销售发票、产品召回总结、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2〕7620220000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经检验检出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与化妆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不一致。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化妆品实施召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玖佰壹拾贰元整;
2.没收违法产品: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113瓶;
3.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玖仟壹佰陆拾壹元陆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4-08-05
2024-06-19
2024-06-14
2024-06-14
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