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上海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35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天馨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天馨化妆品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7630290719F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祁宵霆 |
主要违法事实 | -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310425.6元),没收违法所得(10972.83元),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机构代码:20200510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35号
当事人:上海天馨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0290719F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申申南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祁宵霆
2022年6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查见当事人生产的久方集天馨育发液(批号:11201018,规格:100ml/瓶)外包装上印有“本品依据中医理论、家传配方,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加适量维生素复配而成的外涂剂,具有较强的渗透力,使毛囊具有再生能力,改善头皮血液循环,调节头部气血,祛油化脂,止脱生发。滋养发根效果明显,使新生发健康乌亮,解除脱发烦恼。”字样。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久方集天馨育发液(批号:11201018,规格:100ml/瓶)宣称防脱发功效,应纳入特殊化妆品的范围,当事人未取得该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2021年5月,当事人受委托生产久方集天馨育发液2002瓶(批号:11201018,规格:100ml/瓶)并出库,收款人民币19401.6元。2022年6月10日至8月25日,当事人对该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948瓶。
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401.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972.83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订购合同、批生产记录、出货清单、召回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12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2〕7620220000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久方集天馨育发液(批号:11201018,规格:100ml/瓶)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本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玖佰柒拾贰元捌角叁分;
2.没收违法产品:久方集天馨育发液948瓶(批号:11201018,规格:100ml/瓶);
3.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零肆佰贰拾伍元陆角。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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