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
信用主体名称:赤峰市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52579836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2〕220号
处罚名称:赤峰市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
2022年6月7日,我局收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吉药监药协查〔2022〕sp13号),函中所附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随货同行单)和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04254)标示:检品名称为小儿咽扁颗粒,批号为522008,包装规格:4g×8袋/盒,标示生产单位为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检验项目:[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出与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小儿咽扁颗粒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202007),结果不符合规定。该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从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522008的小儿咽扁颗粒300盒(包装规格:4g×8袋/盒),单价3.30元/盒,价税合计990元(其中金额876.11元,税额113.89元)。该公司称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为扩大药品销量就该批次药品提出返利,返利300.00元。2020年7月11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该公司将上述批号小儿咽扁颗粒全部配送至19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销售总金额959.10元,违法所得为269.10元。该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玖圆壹角(¥269.10),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2022/12/27
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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