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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喜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0273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柯凯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1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号
当事人:广州市喜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578031786U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马岗直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柯凯丽
2022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马岗直街13号的广州市喜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对现场2878盒产品实施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生产“琪瑟泰国青草膏”化妆品,并擅自在上述产品包材上标识: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生产“琪瑟泰国青草膏”共2878盒,货值金额2.4元/盒,其中:包材0.9元/盒,内料1元/盒,灌包加工费0.5元/盒。上述批次产品尚未销售出厂均被我局依法扣押,货值总计6907.2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产品加工合同、产品报价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尚未售出,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33条从轻情节的规定,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琪瑟泰国青草膏” 2878盒;
二、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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