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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2〕72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66058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韩科彬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2〕723号
当事人: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岭南工业聚集点工业一路3号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440101MA5D7W222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科彬 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CIH0603),该报告显示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花蜜雅温泉焕活奢养面膜”(批号:QM20220403,规格:净含量25ml/片)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2022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上述报告,核实相关情况。在该公司留样间发现与上述报告中产品批号相一致的留样记录及4盒留样。该公司承认该产品是其生产,并提供了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资料。该公司在得知其产品不合格后于2022年9月1日召回2000盒“花蜜雅温泉焕活奢养面膜”(批号:QM20220403,规格:净含量25ml/片)。2022年9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予以扣押。
经调查核实:
“花蜜雅温泉焕活奢养面膜”(批号:QM20220403,规格:净含量25ml/片)是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受义乌晟大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4月1日投料生产,4月3日灌装,共生产了2010盒,每盒5片装,该公司留样4盒,2022年5月24日被抽检机构抽样6盒且抽样机构未支付购样费。其余2000盒于2022年5月26日全部销售给委托方义乌晟大商贸有限公司,每盒单价是2.5元,销售总价是5000元。该公司在得知其不合格后于9月1日将其2000盒全部召回,实际未有销售。该批次不合格“花蜜雅温泉焕活奢养面膜”(批号:QM20220403,规格:净含量25ml/片)货值5025元,无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
1、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法人韩科彬身份证复印件;
3、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质量部负责人李亚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4、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方义乌晟大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
5、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各1份(日期:2022.08.26,共3页);
6、询问调查笔录1份(日期:2022.09.02,共4页);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日期:2022.09.02,共2页);
8、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批次产品生产记录、入库单、送货单、留样记录、产品召回记录报告;
9、《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CIH0603)及抽样单。
本局于2022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2〕5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奇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花蜜雅温泉焕活奢养面膜”(批号:QM20220403,规格:净含量25ml/片)2010盒,实际未有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5025元,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且主动召回全部不合格产品消除影响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2000盒“花蜜雅温泉焕活奢养面膜”(批号:QM20220403,规格:净含量25ml/片);2、处罚款1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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