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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2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萝莉溚(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00609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邓恩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22号
当事人:萝莉溚(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UY541G;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聚源街50号1栋413房;
法定代表人:邓恩波;
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到萝莉溚(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萝莉溚化妆品旗舰店”中有一款“萝莉溚美甲清洁剂”在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台账及产品备案信息。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但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上述无标签产品“美甲清洁剂”。
经查明:涉案产品“美甲清洁剂”是一款用于美甲清洁的普通化妆品,该产品未经备案,无产品标签,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索票索证材料。
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购进上述产品15瓶,购进价6元/瓶,销售价12元/瓶,除去2瓶自用,剩余13瓶已于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56元。现已没有库存。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消费者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至2022年8月31日止,此批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的“美甲清洁剂”都已被消费者使用,现已无法召回。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80元,销售金额为156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1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产品信息、产品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美甲清洁剂“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是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决定并案处理并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家庭负担重。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实际销售货物数量较少,受众范围有限,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为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落实“六保”“六稳”政策,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七) 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基本生产、 生活严重困难的;”、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出发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美甲清洁剂“产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6元;二、处5000元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二、处10000元罚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文书送达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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