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黄市监处罚〔2022〕41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华晨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200311407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旺龙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1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黄市监处罚〔2022〕417号
当事人:广州市华晨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9UMCA4X3
住所(住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3252号,3266号,3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旺龙
身份证号码:*********
本局根据线索,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本局遂立案进行调查。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美团”网建立了网络经营店铺,在陆续开展网络交易、推广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涉案医疗美容广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涉案医疗广告出现“擅长治疗部分牙列缺损、全口牙列缺损;擅长微创即刻种植、无痛种植牙、全口/半口牙颌种植、颌面正畸、隐形矫正”和“3D微创无痛种、自锁托槽、隐适美”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或疾病名称的表述,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涉案医疗广告中关于杜永峰“德国口腔颌面外科种植硕士纽约大学牙科学院研修Straumann全球认证种植专家美国隐适美认证专家等”等表述内容与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公证证据不一致,内容虚假误导消费者,存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由于广告费用无法单独从平台费用和员工薪酬中剥离,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营业执照》、《现场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电子数据确认函、运营部人员完税证明、《公证书》、电子病历、《商户入住服务合同》、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黄市监罚告〔2022〕44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5日提出听证要求,本局于2022年10月20日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双方分歧焦点在于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罚幅度。
当事人认为:第一,在美团网站上发布的团单内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团单内容从性质上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应当向消费者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广告,因此无需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假设本案广告违法行为成立(当事人不认可)。在日常无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普法的情况下,经美团平台审核后展示界面,并无违法主观故意。且在2022年4月18日第一时间完成了广审证明补办,并非立案所谓无广审证明,且并未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关于案件中涉及的疾病名称和医疗技术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问题,当事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关于案件中涉及杜永峰医生介绍表述内容违规问题,当事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应不予以行政处罚;关于本案认定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问题。当事人认为严重的与事实不符,对调查存有疑义。第三,当事人认为在平台上展现的图片及说明,在平台上未接到客户的投诉及负面评价,且在本局立案之前,已进行自检自查,并撤下了服务介绍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同时根据省、市政策文件精神,应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希望本局审慎考虑,免于或减轻处罚。
经过听证和复核,本局认为:第一,当事人发布内容非法定公示信息,属于广告。当事人发布内容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示信息。第二,当事人发布的杜永峰医生介绍内容,与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公证证据不一致,且内容差距较大关于当事人称“是因翻译软件不同造成,并非我单位虚假捏造,因此不成立所谓虚假广告”的意见,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发布的杜永峰医生介绍内容属于虚假广告。关于广告费用认定存在异议问题。当事人称20800元为其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的费用,非涉案广告制作发布费用。当事人员工工资作为广告费用无法律依据,且不具备合理性,本局认为涉案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认定正确。第三,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解读》中“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对涉及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领域(如食品、特种设备等),依法实施特殊严格监管,不纳入清单管理。”的指导思想,应加大对公共卫生领域执法力度,实施特殊严格监管。据此,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减免责清单所列事项。
综上: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客观因素。鉴于你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时间持续短,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主观恶意,且初次违法,暂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遵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20.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或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