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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2〕29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圆心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00025534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永胜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1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2〕299号
当事人:广东圆心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变更前字号名称: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1575704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百花路10号1601-1610(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吴永胜
本局接到上级转办线索内容为:当事人经营的“肚痛健胃整肠丸(生产企业/产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批号:W71016,包装规格:35丸/瓶)”为假药。经初步核查,情况属实,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遂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服务。
2019年11月20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广东伟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肚痛健胃整肠丸”(生产企业/产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批号:W71016,包装规格:35丸/瓶)并对外销售。至2019年12日22日,上述药品已通过其门店销售完毕。
2022年6月29日,本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暂停销售使用涉案“肚痛健胃整肠丸”的通知》(粤药监办药二[2021]76号),明确上述 “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药品检验所抽检为不合格。2021年3月2日,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根据河源市药品检验所供货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药品100瓶,购进总价为2292元;至2019年12月22日通过门店销售完毕。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市一门店销售了91瓶,销售价格是单价39元一瓶,销售总价是3549元;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溪店销售了9瓶,销售价格是每瓶27元,销售总价是243元;合计销售总价是3792元,违法所得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南市监线移字[2022]52号)、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字)[2022]5198号、《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WZZ0001)、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涉案药品的进货单、药品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
本局于2022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2]2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WZZ0001)显示,批号为W71016的涉案“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Z20030020检验,产品样品检验项目“鉴别”项中“薄层色谱”的检验结果为“检出于甘草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检查”项目中“重量差异”的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微生物限度”需氧菌总数限度的检验结果为3.4×10 cfu/g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项中“愈创木酚”检验结果为24.0mg/g,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项中“盐酸小檗碱”检验结果为薄层色谱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
根据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涉案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所指的假药。
当事人经营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第二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涉案药品已销售完毕。本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020-81697654)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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