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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7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茗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7912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亚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71号
当事人:广州茗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0196811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一社工业园自编3号A2楼
法定代表人:刘亚涛
2022年09月14日,根据监督抽检线索,我局发现广州茗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茗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名称为“资莱皙水杨酸果酸净肤泥膜”产品,该产品标注“生产企业: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18”,涉嫌存在标签虚假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上述产品生产单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白云强制字[2022]204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于2022年9月7日接到订单计划生产“资莱皙水杨酸果酸净肤泥膜”3000盒,于2022年9月14日开始正式生产上述产品,实际生产了2880盒,经当事人核算,上述产品折合单价为1.9元/盒,上述产品货值共5472元,因上述产品尚未售出,故不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灌装生产日报表;4、加工定做合同书;5、生产任务单;6、生产车间首件确认表。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资莱皙水杨酸果酸净肤泥膜”产品2880盒;
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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