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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明药稽处罚〔2022〕11号 |
案件名称 | 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通过网络直接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25315470015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罗财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凭处方通过网络直接向个人销售处方药,违法所得为23.5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5元;3.并处货值金额23.5元1倍的罚款计23.5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7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2022.11.29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1月28日 |
备注 |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药稽处罚〔2022〕11号
当事人: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3154700151
住所:***
法定代表人:罗财
身份证号码:***
2022年9月26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收到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线索移送函》(连市监移函〔2022〕11号)。该函称,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部分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2022年10月11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通过网络直接向个人销售处方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在购买方未提供处方情况下,通过入驻互联网第三方销售平台(京东商城),直接向郭*发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标示生产企业: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0904、生产日期:2021年9月11日、规格:100ml/瓶)1盒,得款2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资质以及企业负责人林**为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2.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线索移送函》(连市监移函〔2022〕11号),证明案件来源;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转换为处方药的公告》(2021年第151号)证明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为处方药;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京东商家后台订单信息及产品信息截图、医药管理系统中销售流水截图等,证明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接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数量、价格等情况。
本办认为,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需要购买者线上提供真实可靠的处方来源,并经销售者的执业药师线上审核后方可销售。当事人在购买方未提供处方情况下,通过入驻互联网第三方销售平台(京东商城),直接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依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3.5元;
3.并处货值金额23.5元1倍的罚款计23.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4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本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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