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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6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雅纳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6819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燕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65号
当事人:广州雅纳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1129270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951号3栋701室
法定代表人:何燕珍
我局收到《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肇高新市监协查〔2022〕1号),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6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协查函随函所附“啦黛小妖金系列甲油胶”(2021.11.26,净含量:15ml)产品照片,该公司称随函所附产品是其生产,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称上述批次剩余产品和留样并未保存,且无法提供完整备案资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6日生产“啦黛小妖金系列甲油胶”(2021.11.26,净含量:15ml)产品共504瓶,共售出336瓶,销售价5元/瓶,其余168瓶并未售出。当事人提供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毁记录,我局认定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2520元,违法所得252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4、该批次化妆品批生产记录表、销售单、产品成品检验报告、召回通知和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后续配合处理情况;
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二、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252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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