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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2〕42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康昕堂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302098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志玲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2〕425号
当事人:广州市康昕堂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58HB1A;
法定代表人:李志玲;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花园路108号106铺;注册资本:壹拾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5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
(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10月31日有销售“阿莫西林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46510),此为处方药,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处方药购买者的处方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10月31日有销售“阿莫西林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46510)1盒、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国药准字 )1盒,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者的处方单。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2022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阿莫西林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46510)、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国药准字 )送货单据复印件各1份。
2022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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