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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2〕42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正一堂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038665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翟锦妮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2〕426号
当事人:广州市正一堂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29E4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翟锦妮;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林边一路2号之九十六;
成立日期:2018年02月07日;
营业期限:2018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零售业
(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标识为“消证字号”的2个货架上在售的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混放在一起,当事人涉嫌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为药店,经营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和日用品等产品。2022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标识为“消证字号”的2个货架上有医疗器械产品“丁医生 活络油”1盒(陕延械备20200013号)、“铍药师 筋骨冷敷凝胶”5盒 (陕西械备20180046号)与非医疗器械产品 “双飞人”1盒(赣妆20160001)、“好脸面 芦荟胶”2盒(粤妆2017434)、“优卡丹 益生菌 水晶儿童牙膏”6盒(苏妆20160122)、“复方苦参洗液”3盒(川(成都-成华)卫消证字【2016】第001号)、“铍药师 抑菌膏”5盒 (桂卫消证字(2020)第0103号)混放陈列在一起,货架上未对非医疗器械产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的照片,整改照片显示当事人已将上述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翟锦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3、2022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7张;4、2022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翟锦妮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2张。
2022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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