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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药监药处罚〔2022〕8-4号 |
处罚名称 | 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仙茅 |
处罚类别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 |
处罚事由 | 2022年7月13日,我局收到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鹤市监案移〔2022〕6007号),显示: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天鹏分店涉嫌销售药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90601,包装规格:250g/袋,生产企业为江西樟树国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供货方为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随函附有:《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C20220001)复印件1份、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单复印件1份、河南省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1份、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90601,包装规格:250g/袋,生产企业为江西樟树国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外包装复印件2份、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天鹏分店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天鹏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被抽检的中药饮片仙茅,标示生产单位:江西樟树国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90601,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按干燥品计算,含仙茅苷(C22H26O11)不得少于0.080%,检验结果为0.019%(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认定为劣药。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于2020年1月8日和1月13日分别从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中药饮片仙茅各2kg。2020年1月8日从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2kg该批次的中药饮片仙茅,先后于2020年1月15日和2020年1月22日配送至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南路店各1kg,于2021年8月13日因滞销由该门店退回总部2kg,总部于2021年10月18日将该批次中药饮片仙茅退回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2kg。2020年1月13日从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kg该批次中药饮片仙茅,购进价格92元/kg。2020年9月8日配送至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门店1kg,配送价格96.6元/kg,于2021年1月5日配送至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天鹏分店1kg,配送价格96.6元/kg。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00MA40J02Y9Y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宋广军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193.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14 |
处罚机关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4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2-11-14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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