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2〕35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致群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029747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姚志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2〕353号
当事人:广州市致群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99Q3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姚志辉;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04月10日;
营业期限:2017年04月10日至长期;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光明东路58号101房首层;
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销售过1盒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生产企业: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84417),该药为处方药,当事人称售药时执业药师唐涛不在岗,是由法定代表人姚志辉销售。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合格药品区中处方药柜上摆放着处方药“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生产企业: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84417),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外销售过1盒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生产企业: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84417),该药为处方药,销售该药时执业药师唐涛不在岗,是由法定代表人姚志辉销售。当事人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姚志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2022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3、2022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唐涛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唐涛的药师证复印件2份,唐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处方单复印件1份、销售小票复印件;4、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2022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