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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2〕2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植生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213402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邓艳嫦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2〕213号
名称:广州市植生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FC786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香檀大街9号105
法定代表人:邓艳嫦
成立日期:2019年04月17日
经营范围:批发业。
2022年7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香檀大街9号105的广州市植生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拼多多软件,登陆名为“植生露美容个护”的网店,发现该网店公示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信息为:广州市植生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该网店上有商品标题名为“南京同仁堂生发液秃顶增发密发头发快速生长剂发际线增长防脱育发”商品在销售,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商品之中使用了“1套见效”、“解决严重脱发激活毛囊”“刘先生 36岁 压力性脱发 使用前照片 头发长出来了”、“沈阿姨 35岁 产后脱发 使用前照片 用了一个疗程后”“刘先生 头发斑秃 使用前照片 用了1个疗程后、王先生 遗传性脱发 使用前照片 用了2个疗程后、张女士 天生头发稀少 使用前的照片 用了3个疗程后”等广告用语。
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到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在拼多多平台上名为“植生露美容个护”的网店销售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发之泓防脱育发液”(国妆特字G20190143),产品标题名为“南京同仁堂生发液秃顶增发密发头发快速生长剂发际线增长防脱育发”。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1套见效”、“解决严重脱发激活毛囊”“刘先生 36岁 压力性脱发 使用前照片 头发长出来了”、“沈阿姨 35岁 产后脱发 使用前照片 用了一个疗程后”“刘先生 头发斑秃 使用前照片 用了1个疗程后、王先生 遗传性脱发 使用前照片 用了2个疗程后、张女士 天生头发稀少 使用前的照片 用了3个疗程后”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广告宣传中的1套见效以及客户使用后防脱育发效果的凭证。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所宣传的商品使用了虚构、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作证明材料。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和发布者,通过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销售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发之泓防脱育发液”(国妆特字G20190143)的销量为10件,销售价格为28.9元/件。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广告费用为2500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广告所宣传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发之泓防脱育发液”(国妆特字G20190143)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备查。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质;
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我局执法人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4.当事人广告宣传截图9页及拼多多平台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累计销量、创建时间等数据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出具的广告费用收款收据及广告费用协议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1张、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以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2022年11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2〕1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第二款“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其违法时间较短,且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货值较低,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为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二第6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 电话:020-87987216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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