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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3号 |
案件名称 | 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749095849M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荣标 |
主要违法事实 | 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Encaier 宝宝无患子润肤霜(批号:2020.08.05A)192盒,销售单价为6.5元,违法所得1248元,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624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7488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 |
备注 | - |
(提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当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3号
当事人: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9095849M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后林延林东路45号(经营场所: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苏前社区杏圃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月5日,我办收到省局关于核查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问题)化妆品的通知,当事人生产的“Encaier 宝宝无患子润肤霜(批号:2020.08.05A)”在流通环节经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判定检测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为2112412400),不合格项目为标签项目不符合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要求。我办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受托生产单位和当事人,受托生产单位经查确认该批次产品不是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受委托人认为该批次产品是当事人委托受托生产单位生产,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办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和受托生产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原来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08)卫妆准字10-XK-0360号),2017年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换证,至2020年10月公司人员解散,拆除全部设备,原有的人员已经联系不上。2021年6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据其表述他接手了这家公司,对公司之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不不解。***陈述据其了解,该涉案产品可能是原公司工程师2020年8月份打样产品,寄给经销商试样,共打了4件样品,每件48盒,总共192盒,全部销售给杭州经销商***。
为核实当事人无证生产和销售化妆品的数量是否仅为打样产品。一是根据当事人的销售渠道,发函给淘宝、天猫和1688电商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协查标有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情况;二是发函给被抽检单位所辖区的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经营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办发函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标示当事人的化妆品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情况,向泉州局提供的网络平台和店铺名称所在地监管部门共12个单位发函协查销售当事人所生产化妆品情况。截至2022年10月12日我办收到10个市场监管部门复函,均未发现有涉案批次产品。我办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局回函涉案产品的索证索票台账已遗失,无法提供。至此,根据所有的收集证据显示,没有发现其他批次的无证生产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的说明、备案品种清单、委托生产明细、晋江市龙翔运输有限公司联运单、协查函及回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11月3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Encaier 宝宝无患子润肤霜(批号:2020.08.05A)192盒,销售单价为6.5元,违法所得1248元,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624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748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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