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7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8849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75号
当事人: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8390538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
2022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8号二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波在现场协助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714),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8号二楼注册公司为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二楼车间持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18】-01-第8037号),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的乳化车间已停止生产,省局委托的化妆品审评中心工作人员称,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乳化车间有工作人员正在进行乳化操作,现场有当事人乳化生产指令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表示其与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兄弟关系,实际管理也是由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因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车间暂无消字号产品的生产计划,且当事人妆字号车间无1吨乳化锅,为了方便生产,故使用了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消字号车间的1吨乳化锅进行乳化“量子玻尿酸精华面膜”料体,经核实“量子玻尿酸精华面膜”料体约有500kg。
2022年6月14日,因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是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车间在乳化,故我局认定涉事主体为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2022年8月5日经重新进行调查后,实际生产主体为当事人,因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际生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8号一、三、四楼,未涉及到二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于2022年8月8日对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实施强制措施进行解除,并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2年8月8日对当事人生产乳化“量子玻尿酸精华面膜”500kg料体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4日需要乳化“量子玻尿酸精华面膜”半成品500kg,该公司乳化间乳化锅没有一吨锅,故使用广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乳化间的一吨锅乳化“量子玻尿酸精华面膜”半成品500kg,并提供投料记录核算表,投料成本为596元,半成品未进行销售。因半成品不能单独计算货值,我局按照一万以下货值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有生产“量子玻尿酸精华面膜”半成品。
2、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数量。
3、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事实。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2]79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量子玻尿酸精华面膜”半成品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量子玻尿酸精华面膜”半成品化妆品500kg;
二、对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9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