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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1123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覃芬密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72号
当事人: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N388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岗村飞来岭路A栋2楼
法定代表人:覃芬密
2022年8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岗村飞来岭路A栋2楼的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灌装间发现已灌装好的虚假标签产品“草本泥膏”(净含量:250g)1750盒,因当事人涉嫌生产虚假标签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虚假标签产品“草本泥膏”(净含量:250g)1750盒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3日生产完毕上述产品“草本泥膏”(净含量:250g)1750盒,但上述产品的标签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8日,且上述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备案生产厂家为广州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当事人。标签标注的备案生产厂家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根据查获当事人的合同及单据证实,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草本泥膏”(净含量:250g)1750盒,生产成本为1.4元,总成本2450元,其被委托生产价格是3元/盒,上述产品的货值为5250元。因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后未进行销售,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3. 当事人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及委托生产合同等,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当事人处理与案件有关事宜。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处罚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产品“草本泥膏”(净含量:250g)1750盒。
二、对生产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生产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立即改正。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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