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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50814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治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66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5651984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101室、201室、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治伟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人员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夏良东路346号1栋101室、201室、501室的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进行检查,现场由该厂销售经理陈治伟配合检查,在该厂仓库发现“CHANCI宝贝动感弹力素”,包装上标明生产商:佛山宾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三水工业区D区23号(F4)一、二、三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54,产地:佛山,净含量:250g等信息。当事人称“CHANCI宝贝动感弹力素”为产品标示的生产商佛山宾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的,并提供了《委托生产合同》。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7日依法立案调查。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并于2022年4月7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CHANCI宝贝动感弹力素”5089瓶(其中7瓶为留样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受佛山宾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CHANCI宝贝动感弹力素”,当事人提供原料、包材、包装,当事人合计出厂产品单价为1.9元/瓶。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生产批号为2021/12/16的“CHANCI宝贝动感弹力素”5089瓶(其中7瓶为留样产品),货值金额9669.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采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CHANCI宝贝动感弹力素”5089瓶(其中7瓶为留样产品);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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