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秩序,2017年7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电视频道、报刊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其中,山东省辖区内未监测到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到药品严重违法广告5条次,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1条次,上述违法广告已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按照《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公布的产品广告违法情形主要存在:广告内容夸大功能主治(或保健食品功效);广告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含有有效率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利用患者的形象和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所宣传的内容,勿受虚假广告误导。要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请谨慎购买。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