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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2〕32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增城奥美美容院 |
注册号 | 44012560107661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2〕326号
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奥美美容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BFN63E;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合汇广场钻石街55号1217房;
经营者:王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8年08月29日;
经营范围:居民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8月16日,本局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收银台旁边的展示柜上发现了一款化妆品(名称:Cherrycut+ Cherry blossom therapy Ver.3)的外包装没有简体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出厂合格报告以及备案凭证。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化妆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9日通过阿里巴巴平台从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香雪大道西351号线坑花园商店302-2房喜客文化众创空间办公卡位G082的广州顺添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化妆品,购进数量为1盒,购进单价为430元/盒。涉案化妆品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提供美容服务时使用,涂抹于皮肤,有补水滋润的作用,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普通化妆品。2022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收银台旁边的展示柜上发现了涉案化妆品,其外包装没有简体中文标签,未单独存放或贴有标签标识说明其用途。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化妆品的阿里巴巴订单截图、供货商的阿里巴巴平台公示信息页面截图备查。截至本局立案时止,涉案化妆品已开启使用,当事人未对涉案化妆品建立相关台账,无法计算实际经营的数量。因此,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30元(货值=购进数量×进货价),无法认定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备案凭证以及产品的合格证明备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2.2022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1张;3.2022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供货商广州顺添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平台公示信息页面截图1张、订单详情截图2张;5.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9299287”的樱花焕肤套盒产品信息及产品实物图片材料1份;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AP***********)复印件1份,该报告为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9299287”的化妆品的检测报告。
2022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意见如下:1、涉案化妆品并非没有标签,而是由于摆放时间过久导致标签脱落;2、由于疫情导致生意不好,无法支付20000元罚款,希望将罚款调整为5000元。复核机构经研究认为:1、当事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陈述申辩的观点,并且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涉案的化妆品就是没有中文标签,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无简体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并无不妥;2、本案中办案机构考虑到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已经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原来的处罚意见。
本局认定:当事人作为美容机构在经营中使用涉案化妆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应该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当事人经营无简体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当事人经营无简体中文标签以及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货值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名称:Cherrycut+ Cherry blossom therapy Ver.3)1盒。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3、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名称:Cherrycut+ Cherry blossom therapy Ver.3)1盒。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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