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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2〕19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百媚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006784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士忠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2〕194号
当事人:广州百媚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MA59BE9U5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6(厂房1)三楼、(厂房2)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士忠
注册日期:2016年1月7日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022年7月11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SP2214071),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正彩百合护手霜(批号:23MA4602)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合格,在当事人的成品仓等未发现上述产品,留样间发现上述产品留样样品2支。
2022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萍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原料检验报告、成品检验报告、销毁记录等证据材料备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生产了涉案产品正彩百合护手霜(批号:23MA4602)19977支,该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226224),于2022年4月28日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并由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SP2214071),该报告显示该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合格,上述产品被抽样共10支、当事人自行检验消耗2支,合法销毁19963支,剩余留样2支,销售价格为0.3元/支,因此我局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993.1元,违法所得为3元。
本案无专门用于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无剩余包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授权;
3.抽样记录及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等情节;
4.2022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2022年7月18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销毁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销毁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原料检验证明1份,证明涉案产品原料合格情况;
9.产品备案信息截图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已合法备案;
10.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1份,证明我局查处该案的合法主体资格。
2022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2] 1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检验涉案产品并自行合法销毁,均未售出,减轻了危害后果,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序号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②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正彩百合护手霜(批号:23MA4602)留样样品2支;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1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 联系电话:8786622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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