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湖北省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组织开展好我省“安全用药月”活动,进一步做好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工作,提升公众安全用药意识和科学素养,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药监综〔2022〕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
二、活动主题
安全用药 同心同行。
三、宣传重点
2022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关键一年。今年的“安全用药月”活动将围绕药品监管重点工作,结合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的相关理念和使用知识。
(一)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领域成果。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突出展示我国当前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及性,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宣传药品监管改革创新成果。展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一年来,药品监管重点领域能力建设的举措和成效,增进公众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和信心,提升药品监管形象。
(三)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结合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用药相关理念和使用知识,对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安全用药进行解读和科普,形成有效的科普引导,切实发挥药师的药学服务作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提高公众药品安全科学素养。
四、活动安排
(一)举行“安全用药月”活动启动仪式。拟于11月中旬,省市县分别举行“安全用药月”活动启动仪式,其中,省局在咸宁市举行。充分运用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对活动进行现场直播,并与重点媒体开展活动延展的专题报道,大力营造安全用药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咸宁市市场监管局、省药检院,其它各市、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药监局机关各处室、分局)
(二)组织开展无害化集中销毁假劣药品活动。为展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组织省药监局武汉分局、黄石分局、鄂州分局、黄冈分局、咸宁分局开展无害化集中销毁假劣药品活动。(牵头单位:省药监局武汉分局,配合单位:省药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经营监管处、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稽查执法处、黄石分局、鄂州分局、黄冈分局、咸宁分局)
(三)组织开展华创会生物医药专场活动。拟于11月17日,邀请海内外代表120余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武汉东湖国际会议中心组织召开2022年华创会生物医药专场活动。(牵头单位: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配合单位: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各分局,检查中心、审评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省药检院、省器械院)
(四)组织开展药械化法律法规知识暨执法办案技能竞赛活动。拟于11月上旬,在武汉组织全省药监系统开展以“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 踔厉奋进提能强本领”为主题的药械化法律法规知识暨执法办案技能竞赛活动。(牵头单位:省局稽查执法处、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分局和直属单位,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
(五)开展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宣贯活动
1.组织省药监局普法宣讲团成员深入基层相关单位、企业、学校、农村和社区开展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你点我讲”、“你问我答”活动。(牵头单位: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省药检院,配合单位:省药监局各业务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2.组织开展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网络知识竞赛活动。拟于11月中旬,利用“湖北药监”微信公众号平台,组织全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参与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网络知识竞赛活动。(牵头单位: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省药检院,配合单位: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医药行业协会,省执业药师协会,省内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六)开展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
1.组织专家在线访谈。围绕公众普遍关注的药品安全问题,邀请专家、学者在湖北电视台、湖北广播电台等媒体开展访谈活动,解读药品监管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用药常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牵头单位: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检院,配合单位: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省药监局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经营监管处、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中国药师》杂志编辑部)
2.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知识网络竞赛活动。利用“湖北药监”微信公众号平台,通过有奖竞答的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参与药品安全科普知识网络竞赛活动。(牵头单位: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省药检院,配合单位: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医药行业协会、省执业药师协会、省内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3.开展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安全用药月”期间,组织医药专家、执业药师、志愿者深入农村、社区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现场设置安全用药知识咨询区、假劣药品展示区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区等区域,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现场接受咨询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及农民朋友讲解药品购买、储存、保管、使用的基本常识和注意事项,介绍假劣药品鉴别方法,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在社区和农村人口密集的地方张贴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海报。(牵头单位:省药检院、省器检院,配合单位:各市、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经营监管处、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省医药行业协会,省执业药师协会,《中国药师》杂志编辑部)
4.开展安全用药公益消费提醒。“安全用药月”期间,每天早中晚黄金时段在湖北之声播出3次公益提醒,每次时长20秒,向公众普及安全用药常识,有效提升公众安全用药意识。(责任单位: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省药检院、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5.组织开展“携手共建药物警戒生态”专题活动。围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基本常识,到辖区内医疗机构、药械妆生产经营企业、学校、社区等,开展“携手共建药物警戒生态”活动,结合地区特点,开展现场培训、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展板等,全面提升社会对药物警戒的认知度。(牵头单位: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配合单位:各市、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6.组织订阅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资料。根据宣传工作需求,组织全系统、全行业订阅《中国医药报》和安全用药常识科普资料,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普及安全用药常识。(责任单位:省药监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
(七)组织执业药师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组织全省执业药师深入农村、社区、学校广泛开展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接受群众咨询,展示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省药监局人事科教处、省执业药师协会,配合单位:省药监局各分局、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州、县市场监管局,《中国药师》杂志编辑部)
(八)开展药品实验室公众开放日活动。“安全用药月”期间,组织学生、社区居民和新闻媒体记者参观省药检院实验室、中药标本馆等场所,通过学术报告、现场参观讲解等多种方式,展示药品监管部门在检验检测和科研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帮助公众加深对药品监管工作的了解,丰富安全用药知识。(牵头单位:省药检院,配合单位: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
(九)开展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组织开展第五届“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医药科研单位药学从业人员为重点,号召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荐。充分借助当地主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宣传好本省“最美药师”故事。(牵头单位:省药监局人事科教处、省执业药师协会,配合单位:省药监局各分局,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中国药师》杂志编辑部)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精心策划活动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加强新冠疫情防控,防止聚集性感染事件发生,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科研院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科普机构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二)提高活动实效。活动期间,各地使用统一的“安全用药月”标志,加强广电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推广,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形式。动员本地区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2022年全国安全用药月资料下载地址:
https://www.cmei.org.cn/index/popular/resources_lists.html?id=594&catid=149
(三)严格纪律要求。各地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四风”,活动中要厉行勤俭节约、轻车简从,严禁铺张浪费、搞排场和形式主义。
(四)总结经验做法。活动期间,各单位要注意总结安全用药月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并将有关经验材料和活动总结报告电子版于12月13日前报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袁福国 、沈君
电话:027—87711235,87111661
电子邮箱:305625640@qq.com;2188950473@qq.com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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