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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22〕34号
当事人: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668831162E
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银海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鲁英伟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7月29日,我局接到对当事人的投诉,于2022年8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8月18日、9月16日、10月10日,我局先后接到对当事人的举报,予以并案调查。
2022年8月4日、10月12日、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8月4日、8月22日、10月12日、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及相关员工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自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当事人通过举办内购会,在拆除化妆品外盒包装标签后,以仅标识产品名称和净含量的“裸瓶”形式销售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期间,当事人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小天使宝宝胚养倍护乳25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澄净爽肤水34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深层保湿乳液33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深层保湿水凝霜25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净透洁面泡9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柔肤水9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倍护乳8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倍护霜8盒,合计***元;以***元/盒单价售出十月天使精纯滋养眼精华2盒,合计***元,以上共计货值金额4145元,违法所得41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3份,当事人生产的十月天使精纯净透洁面泡(批号20191221/009、20200925/005)、十月天使精纯滋养柔肤水(批号20200326/003、20200722/007)、十月天使精纯滋养倍护乳(批号20200908/007、)、十月天使精纯滋养倍护霜(批号20191121/002、20200503/001)、十月天使精纯滋养眼精华(批号20200409/001、20200701/002)、十月小天使宝宝胚养倍护乳(批号20200306/001、20200503/004)、澄净爽肤水(批号20200511/006)、深层保湿乳液(批号20200108/025)、深层保湿水凝霜(批号20200317/001)批生产记录、成品检验报告及上述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3.询问调查笔录6份,当事人销售十月天使精纯净透洁面泡(批号20191221/009、20200925/005)、十月天使精纯滋养柔肤水(批号20200326/003、20200722/007)、十月天使精纯滋养倍护乳(批号20200908/007、)、十月天使精纯滋养倍护霜(批号20191121/002、20200503/001)、十月天使精纯滋养眼精华(批号20200409/001、20200701/002)、十月小天使宝宝胚养倍护乳(批号20200306/001、20200503/004)、澄净爽肤水(批号20200511/006)、深层保湿乳液(批号20200108/025)、深层保湿水凝霜(批号20200317/001)的记录及内购会手工账单与内购会月销售额微信转账截图。4.询问调查笔录1份,《内购会对外部销售明细》。
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0日对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本案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45元。
2. 并处2万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2414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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