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福建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8号 |
案件名称 | 福建心正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菊花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福建心正药业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1777501752Q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阮廷斌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菊花(标示生产企业: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5kg/袋,批号:211001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和复验,【检查】禁用农药甲拌磷残留量项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该批次药品共采购29kg,实际销售所得为2455.07元,库存5.66kg。为此,当事人销售劣药菊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召回的劣药中药饮片菊花(杭菊)5.66kg; 2.没收违法所得2455.07元; 3.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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