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安徽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省萧县医药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22152460110H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潘新芝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34222219700527001X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药监药处罚﹝2022﹞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5日,我局接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徽省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141号)称:在2022年安徽省药品抽检中,安徽省萧县医药公司的1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安徽省萧县医药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桂龙咳喘宁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购进劣药“桂龙咳喘宁片”(批号:210411)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內容 | 没收其违法所得22.56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25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0-09 |
处罚有效期 | 2023-10-09 |
公示截止期 | 2025-10-09 |
处罚机关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地方编码 | 3400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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