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湖南省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药监药罚〔2021〕63号 |
当事人 | 湖南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2134472570XC |
法定代表人 | 李桥保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前胡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2868.00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三倍罚款8604.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1472.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9月5日 |
备注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1〕63号
当事人:湖南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2134472570XC
住所(住址):邵阳市邵东市廉桥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桥保
2021年10月14日,本局收到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省抽药品检验报告1 份,报告编号:2021-ZYS-0057,标示生产单位:湖南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邵阳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品种:前胡,批号:190300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告知复验权利,并对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确认上述前胡系公司生产、销售,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上述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前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为劣药。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3月10日生产了批号为1903001前胡49.5kg,2019年11 月12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分别销售给邵阳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54~69元/kg,销售总金额2868.00元。当事人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前胡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2868.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前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1〕6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68.0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三倍罚款8604.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1472.0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5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