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百分流罚〔2022〕01号 |
案件名称 | 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000765815463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童伟 |
主要违法事实 | 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从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企业: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批号:522008,规格:每袋装4g的劣药“小儿咽扁颗粒”300盒,购进金额为4.3元/盒,购进金额为1290.00元,并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分别销售至乐业县惠仁大药房、靖西县黄金环康宁诊所等13家药品零售企业及个体诊所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732.00元,违法所得为1442.00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贰元整(¥1442.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22年9月7日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3日 |
备注 |
相关附件:百分流罚〔2022〕01号-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公示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分流罚〔2022〕01号
当事人: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658154631
住所:百色市城北一路29号内金都美食街E区09、10#号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童伟
2022年6月10日接《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办协助调查的函》(桂药监办函〔2022〕199号),要求协助调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吉药监药协查〔2022〕SP16 号)中提及内容开展调查处置。
2021年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驻马店市灵生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生产企业: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批号:522008,规格:每袋装4g的药品小儿咽扁颗粒进行抽检。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1年11月29日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报告编号:202104254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上述药品检验结果为“检出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与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九监管分局立案调查,驻马店市灵生医药有限公司从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进一步经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涉案药品销售至当事人。
2022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办协助调查的函》(桂药监办函〔2022〕199号)对当事人购进销售标示生产企业: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批号:522008,规格:每袋装4g的药品小儿咽扁颗粒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说明来意,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的陪同下,检查了当事人的仓库,并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2022年6月14日及2022年22年7月12日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韦艳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已授权委托质量负责人韦艳柳全权负责接受本案件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5日从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企业: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批号:522008,规格:每袋装4g的劣药“小儿咽扁颗粒”300盒,购进金额为4.3元/盒,购进金额为1290.00元,并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分别销售至乐业县惠仁大药房、靖西县黄金环康宁诊所等13家药品零售企业及个体诊所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732.00元,违法所得为144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办协助调查的函》(桂药监办函〔2022〕199号)、《关于协查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咽扁颗粒(批号:522008)有关情况的复函》(晋药监稽查函〔2022〕17号)、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销售出库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明细及发货清单等。
2022年8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百分流罚告〔2022〕01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小儿咽扁颗粒”,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检出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与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该批次“小儿咽扁颗粒”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为销售劣药。
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时,能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供货方资质及药品合法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签定了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索取了供货方提供该批次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相关资质文件材料;执行了相关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因使用上述批次药品而产生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报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对“广西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贰元整(¥144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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