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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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药监处十堰罚〔2022〕02号 | 鄂药监十堰药罚〔2022 〕03号 |
案件名称 | 未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对全部购销人员进行药品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档案案 | 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 | 十堰市郧阳区宏山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干伟 | 庞瑞明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3MA490DPFXE | 91420304798782776K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仅对药品购销人员进行了特殊药品管理培训,未按要求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档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于2022年5月26日前改正。2022年6月13日,在复查检查时发现,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对购销人员进行了《销售管理》专题培训,5月27日对全部购销人员进行了《药品管理法》专题培训,但未提交整改报告。5月21日的培训档案中,未见销售员赵某某、陆某某《销售管理》培训记录及档案。综上所述,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全部购销人员药品法规培训,部分销售人员培训内容和档案建立不全。 | 2022年1月11日,十堰市郧阳区宏山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丁某某变更为庞某某,至2022年6 月9日止,未在规定时限30日内进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海王十堰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对全部购销人员进行药品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档案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十堰市郧阳区宏山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22/8/2 履行完毕 | 主动履行 2022/8/1 履行完毕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7/26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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