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全国
2013年12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召开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闻发布会,总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马纯良介绍了有关工作安排。
中文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印发日期2013年12月25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强调把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作为抓好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突破口,要全力以赴打好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的攻坚战,重塑消费者对国产乳粉的信心。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参照药品管理措施严格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一系列更加严格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制定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食品生产企业只有具备必须的生产条件并经过许可机关审查合格获得生产许可证书,才能组织生产。
总局组织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是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细则,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要求,规范许可机关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通过提升生产企业的管理、工艺、原料、人员、设备、检验等方面的标准,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修订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参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措施,严格生产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将在《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基础上,参照药品管理办法,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重点对企业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原辅料把关、生产设备设施、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研究提出更加严格的条件,并对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审查,对产品进行全项目的生产许可检验。 [3]
通知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总局制定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总局2013年第49号公告,以下简称《细则》)。现就贯彻落实《细则》,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细则》,准确把握内容要求
《细则》是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细则》参照药品管理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重点提高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料质量、产品配方、产品追溯、检验检测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各省级局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把握《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着重学习《细则》中调整和新增加的内容,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生产许可,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
各省级局要按照《细则》内容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
(一)严格审查时间。要统筹安排,督促本地所有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按照要求及时提出审查申请,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并及时公布通过审查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产品名录。
(二)严格延期审查。对暂不能达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级局批准,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严格组成审查组。总局统一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和注册。各省级局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审查工作量等情况成立审查组,每个审查组应从经总局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中选取3~5名人员组成,并指定审查组长。各省级局要指派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管人员参与审查工作。
(四)严格产品配方和标签管理。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应及时将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式样报送当地省级局。按照《细则》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要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
(五)严格发证检验。生产许可审查抽取的检验样品,应送经总局考核确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家标准和产品配方等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报送相关省级局和总局。
(六)严格干湿法复合工艺审查。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要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一并组织审查。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查。同时,增加对基粉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的审查,确保基粉质量安全。基粉仅限集团公司内部工厂使用。
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局分别发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规格及其工厂名称;对基粉工厂发放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对集团公司内部既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又生产基粉的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生产的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对集团公司所属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各省级局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
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局要充分认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总局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方案,严格审查程序,统一审查要求,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取得实效。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陕西省局要成立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强化监督管理。换证审查和再审核期间,各省级局应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停产整改企业和处于过渡期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省级局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总局将适时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24日
工作部署
2013年12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马纯良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有关工作安排。他特别提到加强对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的监管,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若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则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马纯良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生产许可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其中特别提到严格干湿法复合工艺审查。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要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一并组织审查。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查,同时增加对基粉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的审查,确保基粉的质量安全。基粉仅限于集团公司内部的工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