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全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氮气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市场监管食产〔2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氮气》(GB 29202—2012)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氮气的技术要求。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使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氮气,应为获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